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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问你妹的意思是什么?(姐姐向妹妹借6万元,没写借条 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5-01-29 23:25:39|网友 |来源:互联网整理

我要问你妹的意思是什么?

“我要问你妹的意思是什么”这句话的意思是,提问者想要了解或确认关于“你妹妹”的某个意思、观点、感受或情况。

这句话的具体含义取决于上下文和语境,可能是询问你妹妹对某个话题的看法,也可能是想知道你妹妹对某个事件或行为的解释。

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提问方式很常见。

比如,当家庭成员之间讨论某个问题时,一个人可能会说:“我要问你妹的意思是什么,她好像对这个话题有什么特别的看法。

”这样的提问表明提问者重视你妹妹的观点,并希望了解她的想法。

此外,这句话也可能带有一定的幽默或调侃成分。

比如,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亲密,有时候一个人可能会用这种方式来开玩笑或轻松气氛。

当然,这也可能取决于个人或家庭的文化背景和交流习惯。

总的来说,“我要问你妹的意思是什么”这句话的意思是提问者想要了解你妹妹对某个话题或情况的观点或感受。

具体的含义和背景需要根据语境来判断。

在理解这句话时,我们可以关注提问者的意图和对话的上下文,以更准确地把握其意义。

我要问你妹的意思是什么?(姐姐向妹妹借6万元,没写借条 这钱还能要回来吗?)-第1张图片-拓城游

姐姐向妹妹借6万元,没写借条 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多年来,亲姐妹间互相借钱从不打借条,有钱就还。

可这一次,妹妹急需用钱时 ,姐姐不仅不还,还理直气壮地表示“你没借条,催也没用”。

没有借条,妹妹能否讨回借款,且看法院审理……

我要问你妹的意思是什么?(姐姐向妹妹借6万元,没写借条 这钱还能要回来吗?)-第2张图片-拓城游

(网络图片)

案起缘由

姐姐不还借款

王红梅与王红霞是亲姐妹,随着各自成家,两个人的生活水平逐渐发生了变化。

但这并未影响两姐妹的感情,她们总是在对方经济有困难时帮忙周转,彼此之间从来不写借条,只是等对方催要或者自己有钱时主动还款。

2015年8月,姐姐王红梅由于盖房子、建大棚缺钱,找到妹妹王红霞说:“我家盖房子还差三万元,盖大棚也差三万元,你给我借点钱,我把房子和大棚盖起来,等大棚征收的时候,收益我俩平分,你看行不行?”王红霞了解姐姐家的情况,于是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借钱给姐姐。

同年9月25日,王红霞让儿子刘明明往她卡上转了60000元,随后去银行取出现金借给了姐姐和姐夫。

还是和以前一样,出于姐妹之间的信任,她们没有写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

拿到钱的王红梅夫妇顺利盖起了房子和大棚。

2018年12月,王红霞家中急需用钱,因此她让姐姐王红梅还钱,姐姐答应会尽快还钱,然而等了好几天王红梅却分文未还。

后在亲戚的调解下,王红霞同意放弃大棚征收利益,只要60000元借款。

但是调解后过了很久,王红梅夫妇依然没有还钱。

当王红霞再联系姐姐王红梅时,姐姐王红梅在电话里一直推诿说:“等我有钱了就会还给你,我现在没钱,你也没借条,你再催也没用。

直到2019年春节,王红梅夫妇还是没有还钱,王红霞一怒之下将姐姐、姐夫告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

不打借条是否算借款

去年3月14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王红霞诉称:“我和姐姐王红梅一直有借款往来,但出于信任我们从来没写过借条。

4年前我给姐姐、姐夫借了60000元,但是她到现在都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红梅夫妇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被告王红梅夫妇辩称:“没有借条证明我们与原告王红霞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王红霞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电话录音、证人刘明明证言,拟证明自己向被告王红梅夫妇借款60000元的事实。

被告王红梅夫妇没有提交证据,但对于原告王红霞提交的证据,他们对银行账户明细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他们认为账户明细只能证明原告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将60000元出借的事实。

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录音未经被告王红梅许可,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对刘明明证言不认可,刘明明是原告王红霞之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为孤证。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银行明细和电话录音,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银行明细能够证明原告在银行支取60000元的事实,与证人刘明明证言相互印证。

电话录音中原告多次向被告王红梅询问何时偿还60000元借款时,被告均未作出否认,并回答“有钱就还”,且电话录音是原告与被告尚未发生诉讼时的日常对话,能够真实反映被告认可借原告60000元的态度,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王红梅夫妇辩称,电话录音未经其许可私自所录,来源不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原告并未采用欺诈、威胁等侵害被告合法权益的手段录取通话,其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证人刘明明虽系原告之子,但其所述转款给原告及原告取款的事实与银行账户明细相互印证,不能简单因其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否认其证言效力。

开庭前一天,为查明刘明明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对原告与被告的两名亲属作出调查笔录,两人所述与证人刘明明证言一致,能够印证刘明明证言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证人刘明明证言予以采信。

法槌落定

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

最终,法院依据采信的证据认为,原告王红霞与被告王红梅夫妇之间虽无书面的借款凭证,但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电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原告与被告亲属的调查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王红梅欠原告王红霞60000元的前因后果,双方构成事实借贷关系,60000元借款用于盖房和建大棚,房屋和大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红梅夫妇偿还60000元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开庭当天,城北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城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王红梅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红霞借款60000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记者手记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

亲人之间相互借钱也要保证双方的基本权利,将自己的私有财产与亲情关系捆绑在一起,毫无保留地信任对方,很可能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亲姐妹间借钱不还,还以没有借条为由逃避还债,岂有此理!

诚信是做人之本。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亲姐妹间都不讲诚信,伤了亲情,吃了官司。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朴素的道理,做人的底线,得守住。

来源:青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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