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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排序(最高法律效力 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概说)

2025-03-25 16:00:02网友

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排序

法律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序通常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所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重大和根本的问题作出规定,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

如《刑法》、《民法典》等,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接下来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行政法规主要调整行政管理事项,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它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例如,某市制定的关于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市范围内有效。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

部门规章主要调整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例如,教育部制定的关于教育管理的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对教育系统具有约束力。

最后,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主要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例如,某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交通管理的规章,只在该市范围内有效。

综上所述,法律效力从高到低的排序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层级关系,确保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每一层级的法律规范都在其效力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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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效力 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概说

视频介绍

上世纪九十年代,安徽蚌埠一个普通的农民庞文全,曾多次就农村中的问题向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写信。

第一封信他提出了“盼中央把农业放在首要位置”等建议,第二封信发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呼声,第三封信提出了“开发方邱湖”的设想,第四封信揭露了“某些干部以权谋私、大吃大喝、摆阔气、讲排场”等不良风气。

庞文全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他不仅一一收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复信,而且被一一采纳。

中央关于坚决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反腐倡廉之风的兴起,都和他的意见、建议有一定的关系。

当时,还有北方某大学附属中学初二地理环保小组的10多名同学致信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就加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十项建议。

朱总理对此作了批示,并要求“促进全国人民提高环保意识。

普通农民庞文全和10多名中学生所做的上述事情,都涉及公民的批评、建议权。

批评、建议权是人民监督权的一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

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而其他法律只是就一个方面做出规定,如刑法是认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了罪怎样处罚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怎样“打官司”以及处理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的法律。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首先,宪法是一般法律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可以比喻为“母子关系”,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其次,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最后,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而一般的法律只需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就可以生效。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通过了5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我国现行的宪法包括序言和四章共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纲”包括三十二条,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二十四条,第三章“国家机构”分为七节、八十四条。

第四章共三条,规定了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批评、建议权就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批评、建议指向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同时,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制度保障,如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信访举报制度、新闻监督制度以及其他制度。

上述案例中, 普通农民庞文全和10多名中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并行使批评、建议权。

他们就农村中的问题向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写信,就环保问题向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总理写信,就是在行使批评、建议权。

从宏观上来看,加强人民监督,保证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才能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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