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病类型如下:1.尘肺。
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
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
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
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
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
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
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
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视频介绍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你对职业病了解多吗?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今天,小布带你一起了解↓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我国现有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
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绵肺等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爆震聋等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手臂振动病等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
(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https://www.zybwhsb.com/
(二)施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三)确保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
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采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制度。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劳动者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职业健康权: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检举、控告权: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六)拒绝作业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复制本文链接攻略资讯文章为拓城游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