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4 13:21:03|网友 |来源:互联网整理
苏州地区现在禁止在河道中放置地笼。
为了控制城区河道中地笼网簖的问题,保障河道行水和航运的安全,以及促进水环境的治理,苏州市已经实施了地笼网簖的联合清除计划。
因此,目前不允许在任何河道中设置地笼。
视频介绍
在江苏省某条河道中,由于水位下降,大量地笼暴露在河床上,这些原本隐藏在水下的地笼,如今密密麻麻地铺满了干涸的河床,场景令人触目惊心。
6月13日,有网友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到网上,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
这些地笼对水中的鱼虾蟹等生物来说,就像一道道难以逾越的关卡,使得它们难以逃脱。
地笼的密集程度甚至让人戏称这是“鱼的迷宫”,有网友调侃道:“这里的鱼插翅难逃,地笼比鱼还多,别说鱼会迷路,就是人下去也会迷糊”。
地笼,也称地笼网、地笼王、绝户网等,它适合在江河、湖泊、池塘、水库、小溪、浅海水域等地方使用,主要用来捕捞小鱼、龙虾、黄鳝、泥鳅、螃蟹等水生动物。
地笼的材质通常为塑料纤维,全部由人工编织打结,其内部构造相对复杂(行内称为“倒须”),使得鱼虾类进去后就很难出来。
笼底由石头子灌到网袋中,由工人手工编织上去,意为“脚”,因为这种工具是沉入水底的,所以被称为地笼。
一般情况下,地笼的网眼都比较小,基本上都在4厘米以下,有的甚至还不到1厘米。
“倒须”以及小网眼的存在,使得进入地笼的鱼虾逃脱难度极大。
在土木工程中,地笼还是一种由相互交织的金属线或塑料带组成的网状结构材料,它也被称为草笼、石笼,具有良好的抗压能力和稳定性,常被用于解决土地滑坡、河岸侵蚀、道路防护等问题。
这里就不讨论土木工程里的地笼了。
笼作为一种捕鱼工具,虽然提高了捕鱼效率,但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破坏水产资源:地笼的网目内径尺寸通常较小,这种小网眼对鱼虾进行掠夺式、毁灭性的捕捞,特别是对幼鱼的影响更为显著。
这种捕捞方式会导致水生动物数量大幅度减少,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
破坏生态平衡:鱼虾等水生生物能够吃掉大量藻类,有助于降低水体的营养化程度,并减少夏秋时节河流的蓝藻现象。
然而,地笼的大量使用减少了这些有益的水生生物,从而极有可能加剧水体的富营养化,对生态平衡构成威胁。
影响行洪安全:地笼的大量使用会造成河水流速降低,这不仅影响了河道的自然流动,还在汛期严重影响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
此外,数量众多的地笼还可能导致上游漂浮下来的水草、垃圾等杂物堆积堵塞河道,进一步降低水流速度,加剧行洪排涝的困难。
污染水域环境:地笼的主要材质包括铁框和尼龙绳等,这些材料极难降解。
长时间无人管理的地笼不仅危及水生生物的生命,还会因其材质的不可降解性而对水域环境造成长期污染。
正因为投放地笼会产生上述诸多不利影响,因此在很多地方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地笼来抓捕鱼虾等水生生物。
那么,对于广大农村的小河小沟里,使用地笼是否违法呢?
笔者在这里告诉大家,在小河道中使用地笼是违法的。
地笼捕鱼属于违法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将受到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10月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止使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即地笼)网目内径小于30毫米,属于禁用渔具。
各省份也都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渔业管理规定,地笼也基本上都属于禁用渔具。
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抵制使用地笼等非法捕鱼行为,同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及时向当地渔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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